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投资区)农林水局:
根据生猪稳产保供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局对《漳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进一步修订,现将《漳州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漳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漳农通〔2024〕30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
(2026年修订)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闽农牧〔2026〕6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的通知》(闽农牧函〔2026〕57号)要求,为进一步适配生猪供需形势变化,推动猪价保持在合理水平,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监测指导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级压实责任,以“稳种猪、稳规模、稳大县”为重点,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确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和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根据《福建省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和省农业农村厅能繁母猪及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确定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12.7万头左右。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能繁母猪保有量以2024年下达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基础,结合2026年第二季度国家统计局漳州调查队数据以及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各地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漳州调查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漳州调查队数据为基数,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定期做好动态信息监测,及时反馈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或88%—92%(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含106%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反馈。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反馈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促使能繁母猪下降至合理水平。三是指导产能增幅较大的地方控产。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地市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督促及时采取控产措施,使能繁母猪下降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含88%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反馈。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反馈动态监测信息,定期发布生猪、仔猪、猪肉等价格监测动态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引导和督促各地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指导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增产。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地区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反馈,督促及时采取恢复措施,使能繁母猪增加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地区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局反馈,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督促指导全行业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暂缓补栏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地区发预警函,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有关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反馈,督促进一步运用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仔猪销售价格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大幅下滑等情况时,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任务,结合各地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1280个以上的目标,各地规模猪场保有量以2025年规模猪场保有量为基础,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现有年设计出栏500头或存栏25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备案管理,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
(二)建立产能分级联动调控机制。依托农业农村部畜牧业综合信息平台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全市规模猪场实行常态化动态监测,重点掌握猪场数量变动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自愿参与、配合调控的原则,将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及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纳入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将年设计出栏 5000 头到1万头的规模猪场,纳入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将年设计出栏2000 头到5000头的规模猪场,纳入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各地需强化政策宣传和动员引导,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主动申报参与产能调控场建设,并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动态更新。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辖区产业实际,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场。积极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工作的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三)强化生产和市场预期。对能繁母猪存栏量超1000头的规模养殖场,健全跟踪问效和激励约束机制,精准掌握辖区生猪生产底数与动态变化。立足生猪产业逆周期调节思路,强化生产端、市场端常态化监测反馈,引导养殖场(户)科学优化生产计划,通过合理调整能繁母猪配种和淘汰计划,优化仔猪补栏计划,灵活调控育肥猪出栏体重等方式,综合调控生猪上市量和猪肉供应量,稳定市场价格波动。支持畜牧行业协会牵头搭建生猪产能调控联动联盟,引导规模猪场理性调控养殖产能,平抑产业周期性波动,推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测反馈。市农业农村局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反馈,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监测场户做好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及时上报。持续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严防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以及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任务,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辖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不能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将生猪产能调控实施工作落实情况,于2026年8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种养加一体化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为平台,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引导生猪规模养殖场入园发展,提升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高于正常保有量103%),应通过差异化政策措施,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防止盲目扩张。当辖区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2%),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实行临时救助补贴政策。市级将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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