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成功查办全市首例农药厂家商标转让委托加工方生产未按规定及时备案,委托加工农药产品违规标注受托人商标的违法案件。这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要求,首例涉及商标转让备案的农药案件,精准执行了第925号公告新规中农药标签标识商标全流程规范的监管要求,为全市后续同类案件办理树立了统一执法标尺,是强化全市农资市场知识产权全链条监管的标志性执法成果。
今年6月,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协助相关部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农资公司在售的2款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存在疑点:委托方企业名称和受托方生产企业名称相似,产品标签标注左下角名称只一字之差。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勘验,固定产品批次、进销货台账、委托加工合同等证据。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发现该农药产品标签标注的商标均未备案。同时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网,发现该产品在产品商标转让备案之前生产且先行标注其受托人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明确要求“同一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应当标注同样的商标,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不得标注受托人商标”。该农药产品标签标识商标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该农药产品系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采购、销售该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并依法作出对应行政处罚。
该案是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市办结的首起涉及农药标签标识商标转让备案类典型案件。此类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极强,以往常被当作普通标签不规范问题忽视,其本质是以委托加工之名变相转让标签标识商标,同一登记证下的农药产品被打上不同企业的商标,同一生产企业注册名字极其相似容易混淆的商标规避相关规定,农药登记证违规借用、变相流转等违法行为。极易误导农户选药用药,埋下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扰乱农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该案办结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案件查办过程严格对标新规要求,既保持执法刚性,又落实过罚相当原则,填补了我市农药标签标识商标转让中间环节的执法监管空白,为全市农业执法系统办理同类案件确立了统一的裁量标准,从源头上防范因商标信息权属不符引发的标签不合格、商标侵权、农资溯源断链等潜在风险,切实维护农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通过以案释法,组织全市农药生产企业、农资经营主体开展农药监管新规普法,严格要求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所有在售农资产品标签标识商标完全符合新规要求,主动接受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监管。
下一步,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将持续把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落地执行和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作为全年执法工作重点,聚焦农药兽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突出问题,紧盯农药委托加工、标签标注、原药追溯等重点监管环节,严厉打击各类隐蔽性新型涉农违法行为,以精准执法筑牢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维护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与公平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