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防止农事活动中用火不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向大家发出农事用火安全告知书。
一、注意事项
1.及时清理田间地头及沟渠旁的作物秸秆和废旧地膜,废旧农膜、塑料等可回收物要集中交售回收站点。加强农作物秸秆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变废为宝,减少长期集中堆放,严防火灾隐患;
2.禁止在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废旧农膜和垃圾。在林区或周边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时要做到不吸烟、不用火、不带火入林,特别要增强老人和小孩防火意识;
3.严禁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用火;
4.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
5.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向相关部门报批,并做好相关防火措施,严禁未经批准私自用火。
二、规范农事用火安全操作
因生产确需野外用火的,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申请(包括用火的单位或个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拟采取的防火措施等),村委会加注意见,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1.用火地点必须远离林缘;
2.开设宽度足够的防火隔离带;
3.具备合适的农事用火天气,在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不点烧;
4.用火责任人明确并在用火现场;
5.预先准备必要的灭火物资和扑火工具;
6.燃烧的可燃物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
7.现场有足够的看守人员,用火彻底消除余火。
三、处罚条款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2.依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进行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野外用火命令发布期间进行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农民朋友牢记:未审批,不用火;林区内,不用火;禁火区,不用火;高火险,不用火;无人守,不用火;火未灭,不离开。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2日